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
債 權 人 有聲有色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茂
債 務 人 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寶如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親自到院國庫繳納或購買郵政匯
票,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