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
債 權 人 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玉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權人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三、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