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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 債 權 人 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權人大溪地休閒農場有限公司、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三、債務人國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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