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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華NGUYEN THI THA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阮氏華NGUYEN THI THAO 業於民國104 年 12月26日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因住所不 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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