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
債 權 人 銳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坤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信谷即勝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究陳信谷即勝工程行,抑或陳信谷即勝工
程行,並提出最新之商業抄本及陳信谷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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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