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16號
債 權 人 震東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震東
代 理 人 蔡伍榮
債 務 人 駱石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參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