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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7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17號 債 權 人 震東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震東 代 理 人 蔡伍榮 債 務 人 何海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柒   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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