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40號
債 權 人 御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甘之醇酒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親自到院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