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應負給付
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台端所附訂購單影
本經辦人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非為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