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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應負給付   義務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台端所附訂購單影   本經辦人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為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 二、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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