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1號
債 權 人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翊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亦有明定。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
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貨品,屆期未獲付款,
爰聲請向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所附資料僅能得知國立事業有限
公司與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曾有貨品訂購之情,而債權
人曾寄物予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惟二事是否有債權人所
述之關聯,債權人未提出任何資料以資釋明,無法證明債權
人與債務人國立事業有限公司、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尚
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
明,應予駁回。另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
在台中巿,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亦非
適法,亦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