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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 債 權 人 郭連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俊霖、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四、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請載明計算起訖期間)。 五、釋明債務人陳俊霖、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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