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
債 權 人 郭連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俊霖、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正確計算方式(依
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使用
期間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6月,共計應18個月,
非54個月)
。
二、債務人陳俊霖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並提
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
為郭敏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