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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 債 權 人 郭連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俊霖、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正確計算方式(依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使用   期間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6月,共計應18個月,54個月)   。 二、債務人陳俊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   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   為郭敏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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