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元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洪進晟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自所應給付之金額,併分別請求。
三、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洪進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