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元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洪進晟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自所應給付之金額,併分別請求。 三、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洪進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