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元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勳
債 務 人 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進晟
人
一、㈠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肆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洪進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玖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
限公司、洪進晟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