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元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債 務 人 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進晟 人 一、㈠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肆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洪進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玖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   限公司、洪進晟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