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債 權 人 詠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秀珍
債 務 人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債 務 人 葉言志
一、債務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
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
經
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及發票,
當事人僅有債權人
及債務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葉言志請求之依據,債權人
迄
未補正,則對債務人葉言志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又
本案
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