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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9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債 權 人 詠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珍 債 務 人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債 務 人 葉言志 一、債務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   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   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及發票,當事人僅有債權人   及債務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9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葉言志請求之依據,債權人   未補正,則對債務人葉言志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又本案   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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