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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4號 債 權 人 璘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楊竣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 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此據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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