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債 權 人 張淑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郭水波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依
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
示,發票人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郭水波僅為該公司
之法定
代理人)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表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債務人房總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