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7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詠龍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淑芬
人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鶴鈞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零貳萬參仟零肆
拾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仟肆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㈡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