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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3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7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詠龍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淑芬 人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鶴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零貳萬參仟零肆   拾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仟肆佰零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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