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25號
債 權 人 南福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雪娥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
參元,㈡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㈠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三日㈡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