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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5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84號 債 權 人 高鳳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社團法人台灣專案管理學會 法定代理人 李仟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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