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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8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58號 債 權 人 北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債 務 人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自民國105 年2 月24日   起算利息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   8 月15日以補正事項狀僅陳稱債務人自民國105 年2 月24日   起向其購買貨品云云,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利息期間之部份,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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