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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愛芸HOANG AI VA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簽定之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黃愛芸 HOANG AI VAN在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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