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愛芸HOANG AI VA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愛芸HOANG AI VAN業於民國104 年7 月
27日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