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磐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吳清珠
人
債 務 人 呂祈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