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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0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磐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吳清珠 人 債 務 人 呂祈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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