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1號
債 權 人 開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昕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翊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翊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本件對債務人李翊誠之請求原因事實與另案對債務人
陳吉皇之請求原因事實似為相同,請查明是否為誤載或陳明
該二人如何於同一時間駕駛相同車輛造成債權人如請求之損
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