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1號
債 權 人 開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昕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翊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損壞其
貨車,
惟並未釋明與另案對債務人陳吉皇是否為同一損害,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