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
債 權 人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棟
代 理 人 蕭文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榮賢、李玫蓉、陳彥霖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玫蓉、陳彥霖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
之和解書所示其二人僅為
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