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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 債 權 人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棟 代 理 人 蕭文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榮賢、李玫蓉、陳彥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玫蓉、陳彥霖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   之和解書所示其二人僅為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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