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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3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 債 權 人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棟 代 理 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陳榮賢 債 務 人 李玫蓉 債 務 人 陳彥霖 一、債務人陳榮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榮賢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   人李玫蓉、陳彥霖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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