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68號
債 權 人 亞周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文彬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亞周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蔡文彬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