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4號
債 權 人 禾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正雄
債 務 人 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美貞
人
債 務 人 林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零捌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