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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4號 債 權 人 禾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雄 債 務 人 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美貞 人 債 務 人 林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零捌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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