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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8號 債 權 人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   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昱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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