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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債 權 人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門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4年9月22日 。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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