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債 權 人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祐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門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抑或民國104年9月22日
。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