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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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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3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37號 債 權 人 劉昌盛 債 務 人 佾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零貳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曾基原部分已於103年1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曾基原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   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該部分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佾忠企業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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