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8號
債 權 人 昶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宜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明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債務人蔡明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