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8號
債 權 人 昶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宜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明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宏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
正釋明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該裁定已於
105 年10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