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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8號 債 權 人 昶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明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明宏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 正釋明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該裁定已於 105 年10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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