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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08號 債 權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金 債 務 人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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