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
債 權 人 昱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生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