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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 債 權 人 昱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生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明昶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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