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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5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錦成 債 務 人 東宜精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偵燦 人 債 務 人 莊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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