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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錦成 債 務 人 詠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偵燦 人 債 務 人 莊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貳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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