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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 債 權 人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前列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長博汽車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靜怡 債 權 人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係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亦或僅沈美冠一人   。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三、債務人沈美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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