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債 權 人 洋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邱冠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釋明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邱冠豪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