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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9號 債 權 人 洋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邱冠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邱冠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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