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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22號 債 權 人 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京城雅典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表明請求標的之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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