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亞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素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如有更名,請具狀更正。
三、釋明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四、債務人順鴻昇營造有限公司、禾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