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5號
債 權 人 碩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債權人碩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三、表明債務人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