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6號
債 權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梅
債 務 人 天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碧霞
債 務 人 黃寶錦
債 務 人 許明達
一、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明達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
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八
計算之
遲延利息,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
違約金,
暨
賠償金新台幣壹佰萬元。㈡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按每百元日息
壹角計算之違約金,暨賠償金新台幣壹佰萬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寶錦已於民國105年
12月7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該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