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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29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6號 債 權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債 務 人 天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碧霞 債 務 人 黃寶錦 債 務 人 許明達 一、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明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   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   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違約金,暨   賠償金新台幣壹佰萬元。㈡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按每百元日息   壹角計算之違約金,暨賠償金新台幣壹佰萬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寶錦已於民國105年   12月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該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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