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89號
債 權 人 家裕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家裕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債務人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及
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