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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3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4號 債 權 人 三森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卿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款憑單所載,連帶   保證人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陳麗卿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   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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