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
債 權 人 金宏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岡陵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錦煌即安大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所載,安大企業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陳亮谷,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
二、債務人安大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