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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4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 債 權 人 金宏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岡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錦煌即安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所載,安大企業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陳亮谷,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 二、債務人安大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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