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59號
債 權 人 簡訊王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正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寬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寬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