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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江青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姜繼堯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   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 二、債務人久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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