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江青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久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姜繼堯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
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
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
二、債務人久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