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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 權 人 順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詠迪、許世民、張記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自民國105 年3 月5 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10,000元   及其利息部分屬未來給付,又未來給付之訴於支付命令不準   用,故未到期之債務不得請求,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又台端請求新台幣100,000 元部分,請求自104 年5 月5 日   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台端提出借款契約書未記載利息,   又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債務人應於各期給付之翌   日起負遲延責任。)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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